2015年5月,《辦法》施行后的首批全國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對外公布,有4個當事人“上榜”。而包括這次公布的4名在景區(qū)存在不文明行為的游客在內(nèi),被列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的人數(shù)已經(jīng)達到29名,其中在吳起縣勝利山景區(qū)內(nèi),攀爬紅軍雕塑照相的陜西人李某被“拉黑”10年,期限最長。旅游“黑名單”不斷擴容,一方面說明旅游主管部門對游客不文明行為的整治十分重視,另一方面也說明《辦法》還缺乏足夠的剛性,對游客不文明行為還缺乏足夠強的約束力。
《辦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: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形成后,旅游主管部門應將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信息通報游客本人,提示其采取補救措施,挽回不良影響。必要時向公安、海關、邊檢、交通、人民銀行征信機構(gòu)等部門通報“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”。但是究竟什么時候能算得上是“必要時”?這個“必要時”由誰說了算?向有關部門通報后會有哪些具體的舉措?這些措施對“黑名單”上的不文明游客會產(chǎn)生哪些實質(zhì)性的影響?……《辦法》對這些關鍵性的問題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(guī)定。
事實上,從兩年的實踐來看,雖然推行旅游不文明記錄“黑名單”制度取得了一些效果,游客文明出游的整體水平有所提高,但是旅游“黑名單”的“鋼牙利齒”并沒能充分顯現(xiàn)出來,游客不文明行為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。出現(xiàn)這種情況,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,《辦法》的約束力還停留在道德譴責這一層面上。因為即便是上了“黑名單”,頂多只是面子上暫時不好看而已,除此以外影響并不大。此前就有媒體報道稱,首批被“拉黑”游客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,對自己的生活沒有影響,被“拉黑”后還出境玩了好幾趟。由此看來,要想提升現(xiàn)行的旅游“黑名單”約束力,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,就必須對《辦法》的相關條款進一步細化,提升強制力。
建立旅游不文明記錄“黑名單”制度,規(guī)范游客的出游行為,是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識,推進旅游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。但是,要想讓旅游不文明記錄“黑名單”發(fā)揮威力,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加大對《辦法》的宣傳力度,另一方面要以細化條款和立法的形式來增強《辦法》的剛性,別讓旅游“黑名單”只能隔靴搔癢。